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文件精神(见附件),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组织科研平台有关人员深入学习上述两个文件,积极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
2.按照文件精神,学校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且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纳入开放共享且所在实验室均应参加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各单位按照应入尽入原则,将科研设施与仪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科研平台需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
3.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存在“应入未入”、不履行共享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科研平台,上级部门经检查将会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不合格,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科技创新券相关服务业绩也作为科研平台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科研平台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省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申请。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河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和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做好相关工作,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