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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2-04-16点击数:

 
郑州航院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规定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人才优势,面向社会,面向生产,面向科研,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各实验应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范围
⒈检测、加工、试验、计算、数据处理、软件服务、分析、计量、检定、维修和出借仪器。
⒉录像、录音、照相、幻灯片制作复制、印、缩微。
⒊代开各类基础、技术基础、专业基础、专业课实验和借用实验室。
⒋代培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技工。
⒌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实验装备、实验设计和实验室建设的咨询。
⒍利用实验室条件组织生产。
⒎物资的代购代销。
二、归口管理
⒈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与委托单位联系落实服务项目,委托单位和个人也可通过科研处物资科落实服务项目承接单位,学校由物资科归口管理。
⒉凡来校委托代做实验的单位,凭介绍信或有关证明,由有关单位、系、部、教研室或实验室负责接待。
⒊各委托实验项目应由委托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承接任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经系部处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物资科办理手续,一份由委托单位留存,实验室和物资科各留一份。
⒋院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函授、夜大、电大等,凡未正式列入院内课程表的,需要到实验室做实验者,均须开列详细的人员名单,(院内子弟与院外子弟分别开列)到物资科办理委托实验手续,由物资科下达任务书后方可进行实验。
三、收费标准
各实验室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也可以以略低于院外同行业的收费标准,制定出自己的收费标准,报科研处物资科核准,但均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设备折旧费;⒉工时费;⒊消耗材料费;⒋水电动力费;⒌管理费。
㈠设备折旧费,根据设备性质,使用寿命,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收费,一般电子仪器设备按9年更新计算,机械成套设备按18年更新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设备按每年8700小时折算则:
一般电子设备折旧费(元/小时)= ———————×设备原值
9×8700
成套机械设备折旧费(元/小时)=────────×设备原值
18×8700
㈡工时费计算标准,可参照高等院校兼课教师酬金的标准执行,或按试验项目技术复杂成度和人员业务水平高低计算。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每人每小时2元,工程师(讲师)每人每小时1.5元,助工(助教)和其它技术人员每人每小时1.2元,技工每小时1元。
㈢水电动力、消耗材料、试剂等按实际消耗照成本收费。
㈣电算、数据处理和软件服务、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电教、语言、听音服务,可参考同行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㈤管理费按(折旧费+水电费+材料费+工时费+……)*10%计算。
㈥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每人每年收费600元。
㈦由院内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夜大、电大等需要到实验室参加实验,收费标准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院内职工子弟:只收成本费,即按收费标准的15%计算收费,成本费上交学校各单位不得提成。
⑵院外职工子弟,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四、收费具体办法
⒈各实验室承接服务项目后,按收费标准开出外协收款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自存,二联送财务科,三联送物资科。使用人统一向物资科交款,由物资科开具收据,凭收据提供服务。
⒉物资科每半年到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一次。
⒊各单位的外协收益分成,统一由物资设备科根据外协收款通知单与财务科结算(每半年一次)。
五、外协收益分成比例:
⒈外协服务总收入中扣除15%成本费,成本费上交学院。
⒉总收入的25%上交学院。
⒊总收入的50%为实验室外协服务津贴,建设基金和系部提成,其中直接参与服务的个人所得酬金为35%,系部提成不超过15%,其余为建设基金。
⒋总收入的5%为实验室评比基金。
⒌总收入的5%为管理费。
其它:
⒈凡承接外协服务的单位,对所接受的服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对完成任务好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奖励,无故中止承接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要追究经济责任。
⒉各单位的实验室对外开放后,要加强管理,在创收中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但一定保护创收者的经济权益,教育职工多为学校创收,改善办学条件和职工福利。
⒊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出详细实施细则,连同收费标准送交物资科备查。
⒋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拥有教学仪器的各单位。
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1988,11,25)院发《郑州航院实验室对外服务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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