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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2-04-16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与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与生产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院要在仪器设
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由一名副院长负责。物资设备科是全院仪器设备供应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部、处)应有一名主任。各实验(科)室应用一名负责人,并配备财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除工厂以外以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费、自留基金、外协收入以及其它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捐赠或其它形式转入的物资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物资设备科为校级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按国家教委十六大类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如下十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其主要任务是:
⒈根据上级和院领导的要求,编报本院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并办理选型、订货、采购、验收、发放等项工作。
⒉建立全院仪器设备帐卡,负责设备管理的统计工作。
⒊组织由管理、使用、维修和档案部门人员参加的大型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以及进口设备的进货,商检索赔等项工作
⒋审批办理仪器设备的发放、变更、调拨、租借、报废、报损、和回收事宜。
⒌制定本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督促、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系(部、处)、各实验(科)室,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当财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⒈根据物资设备科的要求,负责申请、编报与汇总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⒉建立本单位(系、部、处室)仪器设备帐。保证帐、物、卡相符。
⒊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等事宜的申办工作。
⒋参加物资设备科组织的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
⒌参加物资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档与建帐
第七条:凡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各系(部、处)及各实验(科)室亦应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
第八条:凡单价不满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系(部、处)及实验(科)室应建立低值设备分户帐。
第九条:价值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应在固定资产的附件栏中记载。
第十条:价值在2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易耗品。
第十一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或经学院认定在教学、科研上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均列为大型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由管理部门建立技术档案(常用技术资料可向使用单位提供复印件),仪器设备使用单要按规定填写使用记录。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与生产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同时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安装等条件,每年九月份提出下年度的设备购置计划,填写《郑航仪器设备申请单》,经所在系(部、处)主管负责人批准签字,物资设备科汇审平衡,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论证、技术经济分析、安装使用条件、人员培训等,经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审查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一般性仪器设备,由各系(部)、处领导签字后上报物资设备科,经批准后,安排临时采购订货;大型仪器设备,一般情况不允许报临时计划,凡未提出购置申请计划,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不予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自制仪器设备,要事先提出自制设备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到物资设备科备案。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由制造单位填写成本清单,记载所用材料、元器件、仪器设备等,到物资设备科办理入帐手续方能报销。
第十六条:采购仪器设备应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盲目采购。采购工作由物资设备科(统一办理),个别急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经物资设备科批准后,可由使用单位自己购置。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了解市场行情,尽量采购价格低、质量好的产品。
第十七条:全院仪器设备的订货合同,均由物资设备科统一对外签订和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签订合同,否则造成损失由签订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关于购买国家控制商品的有关规定:
⒈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消费,坚持艰苦奋斗,反对铺张浪费。领导要带头把关。以身作则,支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对过高的,不合理的消费要坚决制止。
⒉控制商品按我院十六大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办法由各归口单位总办理。
⒊确因工作需要购买控购商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未办理批件以前,任何单位不允许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购买,否则按违犯国家财政纪律处理。因控购审批有时间性,故各单位应强调计划性,尽量少提临时计划。
第十九条:关于购买免税仪器设备的有关规定:
⒈为了发展我国科学教育事业,国家规定对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物品,可以申请免税。
⒉进口教学、科研物品,由学校统一凭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
⒊经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不得移作他用,转让或者出售。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到货后,计划员在对计划、合同、发货票核对无误后与库房保管员共同开箱验收,对型号、规格、数量、附件数按技术资料逐项核对,并将我院统一编号牌胶贴在仪器设备上,开具验收单,建立仪器设备帐卡,然后通知领用单位办理领用清点手续。对不合格产品计划员会同采购人员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领用单位及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验收,发现问题后必须在一周内与物资供应部门有关人员联系予以解决,否则造成损失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自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首先到物资设备科进行验收。填写帐卡所需要的数据。笨重仪器设备由保管员到现场验收,防止帐卡和实物不符现象发生。如没有物资设备科的验收签字,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首先要交清建档资料,方能办理验收入帐和报销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应参加建档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从国外所订的仪器设备必须在索赔期满前30天验收完毕。验收时必须有商检部门、物资管理部门、技术档案部门和使用部门人员到场,由事先组成的技术验收小组按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接收手续并签字,不合格者写出书面报告交物资设备科,与外商交涉或对外索赔。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大型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并对该设备作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应预先通过物资设备科履行审批手续,方能进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系(部、处)各实验(科)室,必须建立仪器设备帐,每学期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物资设备科每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是校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为私有,根据实际需要物资设备科有权调配全院的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要“专营共用”,防止和杜绝“本位主义”、“个人占有”等错误做法。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为国家多做贡献。详见《郑州航院实验室对外服务暂行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私分钱款者,除没收全部收入上缴学院财务外,酌情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对校内各单位所办公司(商店),动用学校仪器设备用于经营者,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审后,到物资设备科备案,并缴纳设备折旧费,收费标准参照《郑州航院实验室对外服务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此项收入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校内各承包单位的仪器设备,按承包方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要定期检测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经常性的维修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争取做到小修不出系、中修不出校、大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能在本市修理的不送到外地去修。详见《郑州航院仪器设备有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
第三十三条:在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内、外借用。
⒈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率,校内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收费,确要收费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所收费用上交学院财务处。
系内各实验室之间的借用由本系办理。系与系之间的借用首先经物资设备科同意,办理出借手续。
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物资设备科办理仪器设备外借单并收押金方可借出。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应按原价每日收取折旧费0.03-0.05%。此收入可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⒊需从校外借用仪器设备者,统一由物资设备科办理手续,以便进行财务结算。
⒋借出、借进、还回仪器设备,均需双方当面验收,交接,并介绍或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操作规程等。借用期到后,应及时归还,若有损坏,酌情处理。
⒌各单位借用的仪器设备,均由本单位财产管理员负责办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借出,违犯者要追究经办人责任。
⒍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确需借用时可到物资设备科办理在校内使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对长期积压的仪器设备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各单位每年十一月份要列出清单报物资设备科调剂,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⒈对多余的仪器设备,首先在校内调剂,由物资设备科办理“内部调拨”通知单。调出、调入单位凭单下帐、上帐。
⒉仪器设备调拨到校外,一律实行有偿调拨。经物资设备科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凭调拨单销帐卡,并到财务处办理注销固定资产帐。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掌握仪器设备的报废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报废:
⒈仪器设备已达不到技术安全要求,造成严重公害。
⒉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精度低劣、耗能较大又不能改装利用。
⒊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无法修复,或者修理费用超过新购仪器设备的一半以上。
⒋仪器设备虽能使用,但属于国家规定应淘汰产品。
第三十六条:申请报废手续:
⒈申请报废单位必须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一式四份,填清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原值、院编号、质量情况和鉴定意见,系(部、处)、实验(科)室负责人、填表人要签字。
⒉把报废单送交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⑴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⑵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院长批准;
⑶单价在5千元以上的由物资主管处长批准;
⑷单价在5千元以下的由物资主管部门科长批准。
凭报废单到财务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帐。报废单位凭报废单注销本单位帐,并保留原始凭证。
⒊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物资设备科回收,能够重新启用或者部分使用则应充分利用,确属不能利用者,由物资设备科统一处理。收入款项统一交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
⒋已办报废的笨重仪器设备,或因物资设备科无库存放的仪器设备,可将设备放在原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仍要代管,不得拆卸仪器设备部件,否则,按拆卸毁坏程度对责任人罚款。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
第三十七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发生责任事故,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赔偿:
⒈凡因不注意保管,或不听从指挥,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者;
⒉不遵守制度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者;
⒊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者;
⒋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者;
⒌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慎及其因它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者。
第三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窃要在三天内报告物资主管部门,不及时上报者视情况加倍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丢失计算器、电风扇、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电视机、秒表等两用仪器要严格计价赔偿,对于其它仪器设备,要视该仪器的折旧程度、原价值、损坏原因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赔偿审批权限和手续:
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院长批准。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单价在5千元以上的报物资主管处长批准。单价在5千元以下的报物资主管部门科长审批。
⒈赔偿单位当事人填写“损坏、丢失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有关人员签字,必要时可附报告或情况说明。
⒉带申请表到物资设备科办理赔偿手续,确定赔偿金额,到财务处交完款后,再到物资设备科注销帐卡。
第四十条:赔偿费计算办法
赔偿原则上按原价扣除折旧费(10年直线折旧率10%)以后净值计算予以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物资设备科。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
 
 
附件二: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器材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委〖1990〗013号文和航空航天工业部有关高等学校器材供应管理工作的规定,加强和完善我院器材供应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供应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器材供应管理办法的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维修所需要技术物资,不含生产生活用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器材包括: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2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低值机电、工具量具,教学器具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四条:器材供应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上级领导部门和我院的有关经济,物资供应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坚决执行勤俭办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全心全意地为我院教学、科研、维修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我院器材供应管理工作,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物资设备科统一归口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我院物资供应管理部门的作用,方便全院师生员工领用器材,物资设备科仓库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维修等方面器材的收、发、保管等项工作;工厂、基建、后勤、运输科所需器材另设专库、专人管理;各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物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设备用器材库。
第三章 器材计划和采购管理
第七条:器材计划管理
1、教学、科研、维修器材计划和横向联合任务计划,按有关规定,每年编制两次,即十二月份编制下年度申请计划,五月份编制下半年度器材补充计划。
2、器材申请计划,应按学校统一印制的低值易耗品申购单规定,逐项填写,一式二份,经科室领导签字和系处领导审批后报物资设备科汇总。
3、全院器材供应计划,由物资设备科审核汇总。召集有关业务单位共同审查,综合平衡后,组织实施。
4、如因教学、科研、维修任务发生变化,或因特殊需要提出临时性的任务,除每年编制两次器材计划外,每月每季可向物资设备科提出器材调整计划或器材补充、追加计划。
5、各单位编制供应计划的依据是,学院下达的教学科研、维修任务、横向联合任务及经费计划。凡无任务计划和经费来源者,所编制的计划一律无效,物资设备科不负责供应器材。
6、认真做好信息工作(包括供需双方信息),全院器材供应管理人员,都要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工作。为全院教职员工提供器材供应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器材的采购管理
1、全院器材供应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物资设备科具体负责执行。
2、计划内器材的市场采购由物资设备科统一管理。物资设备科是代表学院对外签订订货合同的单位。
3、各单位日常领用计划外器材,如遇库房缺货时,应按第七条第4款规定补办临时计划,并由物资设备科负责统一组织采购。
4、如遇特殊情况,各单位急需自购有关器材时,须事先向物资设备科有关计划员征得同意后,方能自行采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5、凡接收外单位委托任务所需器材,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自行提供。如外单位供应器材确有困难者,我院受委托任务的单位应与物资设备科协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器材验收与领发管理
第九条:物资的验收入库
1、根据物资采购计划购进的物资到货后,保管员应按“教学用具验收单”所列内容和要求,逐项填写物资的品名、牌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厂商名称、发货票编号。进货日期等作为办理物资验收、入库手续的依据。
2、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实物与发货票所列项目内容不符时,验收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经办人员反映,以便及时向供货单位联系处理,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办理入库手续。
3、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验收物资出现变质、霉烂、丢失、损坏等情况时,验收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经办人员反映,以便组织追查原因,明确责任,办理退货或索赔。
4、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收的物资,不是计划内的常备料,或库存有同样品种的多余积压的物资,保管员可拒验收,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听候处理。
5、验收过程中,由于验收人员失职,造成被验物资损坏或丢失,或因拖延了验收时间,耽误了索赔期,所造成的损失,主管验收人应承担责任,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听候处理。
6、退库物资,由领料单位办理退库手续,经保管员认真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退库物资帐务处理用红笔记入发出栏。
7、回收物资另立帐本。
第十条:器材的领发管理,器材的领发,一律按批准各单位的器材申请计划执行,凡无计划者,一律不得领发器材。
1、凡本院各单位到物资仓库领用器材时,必须带物资设备科统一印发的“领用记录簿”,经计划员签发领料单后,领料人携带该领料单和“领用记录簿”到库房领用,保管员在“领用记录簿”上签章。非本校正式在职职工不得到库房领料。凡手续不全,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料。
2、凡领剧毒、危险、爆炸物品,需事先向学院保卫部门办理申请领用手续,并严格按照“关于毒品爆炸品管理规定”由二人领料和保管。
3、库管人员在发料时,应与领料者认真核对所发实物和领料单,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经办人应在领料单上签字认可,方可发料。
4、发料过程中,领料人员如发现所领实物不符合领料单要求时应立即要求保管员予以调换。一般情况下,凡属领料人疏忽、错领器材,一经领出,恕不退换。
第十一条:有些器材在领用时,难以从表面发现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了问题,领料人员应及时进行验证,确实不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凡进货一年以上的器材,由使用单位写出检验报告,经计划采购人员认可后,保管员方能予以更换,该检验报告可作为报损的依据。
2、凡进货在一年以内的器材,计划采购人员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向供货厂商交涉,弥补损失,直至退货。
第十二条:凡是“两用器材”,如照相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与生活有关器材的领用,必须经系、处以上领导审批后,方能领用,计划员要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由于器材申请单位,在编制器材计划时,弄错器材型号、规格、数量等,器材购进后,不能使用或造成积压浪费,应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这些器材由物资设备科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多余、积压器材的调出由物资设备科统一办理对外调拨手续,所获资金上交学校财务。
第五章 器材仓库管理
第十五条:我院物资仓库,本着按专业分工,面向基层,方便领用原则设置,并实行分工管理。
1、教学、科研综合物资库,设在物资设备科,由物资设备科负责管理,为校一级物资仓库。
2、家具、办公文具、房产水电及生活专项物资库,设在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管理为校一级物资仓库。
3、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分工,设置如下几个专业物资库。
①基建材料库,由基建处负责管理。
②车辆备件库,由运输科负责管理。
③01-350部各库,由01-350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物资仓库要根据工作需要,按学院给定的编制配好保管人员。保管员的配备应选择思想品种好,能胜任物资管理工作的在编人员担任。保管员应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实行“接管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接过程中要进行库存物资的盘点。
第十七条:物资仓库是各种物资储备的周转环节,同时又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
1、各类物资的验收和入库。
2、物资的保管维护,院级器材仓库要实行科学管理,存放器材要按型号、规格、性能、特点等科学存放。并要求做到四化(摆放条理化、规格系列化、管理科学化、保养经常化),四无(无差错、无丢失、无损坏、无霉烂变质),四相符(帐、物、卡、资金四相符),四号定位(库或区架、层、格定位存放)。
物资存放保管,不仅要考虑到便于清点计数,同时要考虑收发料的方便。对于易起化学、物理变化的物资,应根据其物理化学性质和自然特点进行专门存放保管。
库存物资的维护要根据物资的物理、化学等特性,存放自然条件(如温度、湿度、灰尘度、光照度等),以及存储周期等因素,按照物资保管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的采取防锈、防腐、防老化等措施。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维护保养,减少自然损耗。
物资仓库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以及不属于本库房所经管的物品。
各物资仓库每年年底要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盈亏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对损坏、变质物资随时发现,随时申报,并由物资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处理。
3、加强原始记录和统计工作,提高仓库管理水平,认真做好物料入库验收记录,发货单等原始凭证要加强管理,领(发)料单,退库单,物资回收和报废等原始凭证以及物资帐、卡要加强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物资主管部门报送“库存物资月汇表”以及其它按上级物资部门要求报送的物资统计报表。
4、加强物资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仓库的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并保持完好状态,保管人员应能熟练地使用消防器材;加固房门窗,切实做到防火、防盗。
第十八条:仓库财务管理是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和提高物资周转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经济核算的基础,仓库应设置有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项目的物资明细帐(卡),帐务处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每月底与财务人员对当月进出物资帐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各仓库需要建立、健全哪些管理制度,应从本库房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学院不作统一规定,但各库房所要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应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仓库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对库房现有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做出认真的研究分析,根据工作需要应建立的制度,应尽快建立,原有制度如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管理需要,可作适当的修改调整后继续执行,对一部分已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应宣布废止。
第六章 在用器材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用器材管理是器材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凡有条件者应设兼管在用器材的机构。并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认真管理好在用器材。
第二十二条:在用器材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1、实行帐务管理,健全和完善器材发放和领用制度,防止器材变质、损坏、丢失,做到物尽其用。
2、建立清查制度,每学年(或年底)要对在用器材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3、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器材变质、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各单位应及时向物资设备科报告,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物资设备科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在用器材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其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于技术革新、工艺改革和修配、改代活动中,节约器材成绩显著者,各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在全院推广,同时给予适当的精神与物资奖励。
第二十四条:为充分发挥器材的作用,各单位应将多余、积压器材,按有关规定格式造表登记,报送物资设备科,及时组织回收或调剂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适用于《郑州航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物资设备科。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一:
国家教委规定的十六大类固定资产
⑴房屋及构筑物
⑵土地及植物
⑶仪器仪表
⑷机电设备
⑸电子设备
⑹印刷机械
⑺卫生医疗器械
⑻文体设备
⑼标本模型
⑽文物及陈列品
⑾图书
⑿工具、量具和器皿
⒀家具
⒁行政办公设备
⒂被服装具
⒃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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