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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2-04-16点击数:

豫财购字[2000]2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协调、高效的开展,现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和审批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豫财购字[1999]5号)要求,我省省级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即省级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中列示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1.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与批复
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省财政厅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15天内,按当年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细分年度预算,填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表》。
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汇总基层报表,收到基层报表5日内向省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分别报送《汇总表》。
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审查并报主管厅长批准后,将审查意见通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汇总各单位采购计划,确定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时间和实施方式,报经主管厅长批准同意后批复各单位。
2.临时政计采购计划的编报
各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的或年初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的项目,于采购资金确定后10日内填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临时计划表》,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程序报送有关部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室审定后,送政府采购办安排具体的采购事宜。
二、采购资金的划拨与支付
根据省财政厅豫财预字[1999]74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通过财政厅总预算会计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归集和支付。
1.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政府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活动组织实施前向有关单位下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采购单位、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于接到“通知单”5日内,将有关采购资金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其中,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划入“专户”。属于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用款申请,各业务处室将资金直接拨入“专户”。
政府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组织招标工作,并负责邀请采购单位代表出任评委或进行全程 监督。招标结束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
2.采购资金直接支付
采购单位应按标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或服务、工程) 进行验收,据实填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供应商供货完毕,填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采购单位签发的验收报告和资金支付申请书向政府采购办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办的相关项目负责人结合标书、合同、验收报告和申请书,审核并填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核单》。报政府采购办负责同志批准后开具《省级专项资金付款单》,送总预算会计向供应商付款,同时供应商应按标书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总预算会计留存.验收报告、供应商申请书由政府采购办留存。
3.采购资金入帐和结余资金处理
项目资金支付完毕,政府采购办填制《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采购单位、财政厅总预算会计、业务处室凭此作相关账务处理。
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政府采购办填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返还通知单》,通知总预算会计将结余资金返还有关单位。
三、政府采购特例的申报和批复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列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特例申请,填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特例申报书》,经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厅主管处室同意后。送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办报请主管厅领导批准,对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确实不宜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填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特例批复通知书》预以批复。
采购单位按批复的方式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应于采购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采购情况随同《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结果反馈表》报财政厅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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