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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业管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4-06-1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与维修,是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节省学校经费开支,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郑州航院实验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学型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每年度由学校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上一年度经费支出情况,统一划拨实验室管理处管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服务教学,节约开支,杜绝浪费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非教学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及实验室自行支付。

第四条 未按照仪器设备性能要求存放和检查、维护或人为造成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的,维修费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 各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各自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制度。对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做好记录,填写设备维修档案。

第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实行专人专管,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做到防尘、防震、防潮、防锈蚀等日常维护工作,对仪器设备易损坏部位定期检查,进行预防维护;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第七条 凡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人员均负有做好仪器设备的一般日常维护、检修、校验工作的职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平时须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能对实验仪器进行初步的自查。

第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实验室主任或院系主管领导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

第九条 各实验室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立足本实验室自行修理。本实验室确实无力修复,则由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填写《郑州航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维修。未经批准进行的维修,维修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实验中心(室)指定专人协同实验室管理科有关人员,可直接联系仪器设备供应商或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超出保修期或者仪器设备维修需要更换配件而发生费用的,需按照下述程序处置:

1、使用单位填写《郑州航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报告》,经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科。

2、实验室管理科核实仪器设备故障情况,签署意见。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者专属仪器设备,实验中心(室)指定专人协同实验室管理科有关人员,联系仪器设备供应商或厂家进行维修处理;通用性仪器设备,可联系3家以上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根据性价比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维修方,进行仪器设备的维修。

4、维修结束,实验中心(室)对设备进行验收,在《郑州航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报告》上填写相应的维修记录、验收情况等内容。单台(套)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数额较大的,报请学校组织纪委、审计室、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5、实验中心(室)维修经办人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要求,整理相关票据,附维修项目及更换配件清单(附件2),连同审批后的《维修报告》一并,使用“实验室耗材与设备维修报销专用(票据粘贴)单”(附件3)粘贴,并签字确认。

6、实验中心(室)维修经办人将有关票据报请院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审批签字。

7、将有关票据转交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实验室管理科负责核对维修报告与实际维修项目及更换配件相符情况,如不相符,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更改报告,并说明更改原因。

8、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将通过审核的有关票据报处长审核。

9、实验室管理科负责按月整理相关票据,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10、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做好有关信息的登记工作,并负责到财务处报帐,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71日起施行。原有实验设备维修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郑州航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报告

附件2维修项目及更换配件清单

附件3:实验室耗材与设备维修报销专用(票据粘贴)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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